前              言 本標準為強制性標準。 為了在山東省貫徹實施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點燃式發動機汽車排氣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雙怠速法及簡易工況法)》(GB 18285—2005),控制汽車污染物排放,根據國家環保總局的行業標準HJ/T240-2005《確定點燃式發動機在用汽車簡易工況法排氣污染物排放限值的原則和方法》,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標準。 本標準規定了點燃式發動機輕型汽車簡易瞬態工況法排氣污染物的排放限值。 本標準由山東省環境保護局提出并負責解釋。 本標準起草單位:濟南清源機動車檢測有限公司。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陳建文、郭紹斌、程玲琳、蘇霆、李珂、郭代究、傅立新 本標準自2006年12月首次發布。   點燃式發動機輕型汽車排氣污染物 排放限值(簡易瞬態工況法) 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點燃式發動機輕型汽車簡易瞬態工況法排氣污染物的排放限值。 本標準適用于裝用點燃式發動機的在用輕型汽車。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標準。 GB18285—2005  點燃式發動機汽車排氣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雙怠速法及簡易工況法) HJ/T290-2006   汽油車簡易瞬態工況法排氣污染物測量設備技術要求 3  術語和定義 本標準使用GB18285-2005的下列術語和定義。 3.1  輕型汽車 指最大總質量不超過3500kg的M1類、M2類和N1類車輛。 3.2   M1、M2、N1 類車輛 M1類車指至少有四個車輪,或有三個車輪且廠定最大總質量超過1000kg,除駕駛員座位外,乘客座位不超過8個的載客車輛。 M2類車指至少有四個車輪,或有三個車輪且廠定最大總質量超過1000kg,除駕駛員座位外,乘客座位超過8個,且廠定最大總質量不超過5000kg的載客車輛。 N1類車指至少有四個車輪,或有三個車輪且廠定最大總質量超過1000kg,廠定最大總質量不超過3500kg的載貨車輛。 3.3   第一類輕型汽車 設計乘員數不超過6 人(包括司機),且最大總質量≤2500kg 的M1 類車。 3.4 第二類輕型汽車 本標準適用范圍內除第一類車以外的其他所有輕型汽車。 3.5   在用汽車 指已經登記注冊并取得號牌的汽車。 3.6   基準質量(RM) 指整車整備質量加100kg 質量。 3.7   最大總質量 指汽車制造廠規定的技術上允許的車輛最大質量。 3.8  排氣污染物 指瞬態工況法排氣管排放的氣體污染物。通常指一氧化碳(CO)、碳氫化合物(HC)及氮氧化物(NOx)。氮氧化物(NOx)用二氧化氮(NO2)當量表示。碳氫化合物(HC)以碳(C) 當量表示,假定碳氫比如下: ——汽油:C1H1.85;  ——柴油:C1H1.86;  ——LPG:C1H2.525;  ——NG:CH4。 3.9  氣體燃料 指液化石油氣(LPG)或天然氣(NG)。 3.10  兩用燃料汽車 能燃用汽油和一種氣體燃料的車輛。 3.11  單一氣體燃料汽車 指能燃用汽油和一種氣體燃料,但汽油僅用于緊急情況或發動機起動用,且汽油箱容積不超過15L 的車輛。 4 簡易瞬態工況法排放限值 對于2000年7月1日以前生產的第一類輕型汽車和2001年10月1日以前生產的第二類輕型汽車,其簡易瞬態工況法排放限值見表1。 表1  簡易瞬態工況法排氣污染物排放限值(1) 基準質量(RM) kg  | 限值  |  CO(一氧化碳) g/km  | HC(碳氫化合物) g/km  | NOx(氮氧化物) g/km  |  RM ≤1020  | 41.9  | 5.9  | 6.7  |  1020< RM ≤1470  | 43.6  | 6.4  | 6.6  |  1470< RM ≤1930  | 43.5  | 6.4  | 5.8  |  RM >1930  | 48.6  | 7.3  | 6.4  |  
 對于2000年7月1日起生產的第一類輕型汽車和2001年10月1日起生產的第二類輕型汽車,其簡易瞬態工況法排放限值見表2。 表2  簡易瞬態工況法排氣污染物排放限值(2) 車輛類型  | 基準質量(RM) kg  | 限值  |  CO(一氧化碳) g/km  | HC+NOx(碳氫化合物+ 氮氧化物)g/km  |  第一類車  | 全部  | 9.2  | 3.3  |  第二類車  | ㄧ類  | RM≤1250  | 12.0  | 4.5  |  ‖類  | 1250<RM< SPAN>≤1700  | 15.9  | 5.1  |  Ⅲ類  | 1700<RM  | 19.8  | 5.8  |  
 4 檢測方法 采用GB18285-2005規定的簡易瞬態工況法,應按GB18285-2005附錄D中“簡易瞬態工況法測量方法”的規定執行。排放檢測用的五氣分析儀、流量計、底盤測功機等設備的工作原理、測量精度必須滿足GB18285-2005對簡易瞬態工況法檢測設備的要求,以及HJ/T290-2006對簡易瞬態工況法檢測系統的技術要求。 5 結果判定 對于單一氣體燃料汽車,僅按燃用氣體燃料進行排放檢測;對于兩用燃料汽車,要求對兩種燃料分別進行排放檢測。采用本標準進行排放檢測時,如果檢測污染物有一項超過規定的限值,則認為排放不合格。  </R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