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化廠衛生防護距離標準 Health protection zone standard for coke-oven plants GB 11661-89 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 1989-07-24, 批準1990-06-01實施   1 主題內容與適用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焦化廠與居住區之間所需衛生防護距離。   本標準適用于地處平原微丘地區的新建焦化廠及其擴建改建工程,F有焦化廠可參照執行。地處復雜地形條件下的焦化廠的衛生防護距離,應根據大氣環境質量評價報告,由建設單位主管部門與建設項目所在省、市、自治區的衛生、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共同確定。 2 術語   衛生防護距離:衛生防護距離,系指產生有害因素的部門(車間或工段)的邊界至居住區邊界的最小距離。 3 標準內容  3.1 焦化廠的衛生防護距離,按其所在地區近五年的平均風速規定為: ━━━━━━━━━━━┳━━━━━━━━━   風    速m/s    ┃ 距    離m ━━━━━━━━━━━┃━━━━━━━━━          <2         ┃    1400          2-4        ┃    1000           >4       ┃     800 ━━━━━━━━━━━┻━━━━━━━━  3.2 焦化廠與居住區的位置,應考慮風向頻率及地形等因素的影響,盡量減少其對居住區大氣環境的污染。 4 監督與執行   本標準由各級衛生防疫站、環境衛生監測站及環境保護監測站監督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