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工業固體廢物貯存、處置場污染控制標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 GB 18599-2001  Standard for pollution control on the storage and disposal site for general industrial solid wastes  2001-12-28 發布 2002-07-01 實施   國家環境保護總局 發布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
  目 次 
  前言
  1. 主題內容與適用范圍  2. 引用標準  3. 定義  4. 貯存、處置場的類型  5. 場址選擇的環境保護要求  6. 貯存、處置場設計的環境保護要求  7. 貯存、處置場的運行管理環境保護要求  8. 關閉與封場的環境保護要求  9. 污染物控制與監測  10. 標準的實施與監督 
  前 言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防治一般工業固體廢物貯存、處置場的二次污染,制定本標準。  本標準規定了一般工業固體廢物貯存、處置場的選址、設計、運行管理、關閉與封場、以及污染控制與監測等內容。  本標準為首次發布。  本標準由國家環保總局科技標準司提出。  本標準由原冶金部馬鞍山礦山研究院負責起草。  本標準由國家環境保護總局負責解釋。 
 
  1 主題內容與適用范圍
  1. 1 主題內容 
  本標準規定了一般工業固體廢物貯存、處置場的選址、設計、運行管理、關閉與封場、以及污染控制與監測等要求。  1.2 適用范圍  本標準適用于新建、擴建、改建及已經建成投產的一般工業固體廢物貯存、處置場的建設、運行和監督管理;不適用于危險廢物和生活垃圾填埋場。 
  2 引用標準   下列標準所包含的條文,在本標準中引用而構成本標準的條文。與本標準同效。  危險廢物鑒別標準 GB5085.1-5085.2-1996  污水綜合排放標準 GB8978-1996  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 GB16297-1996  地下水質量標準 GB/T14848-93  工業固體廢物采樣制樣技術規范 HJ/T20-1996  固體廢物浸出毒性浸出方法 GB5086.1~5086.2-1997  固體廢物浸出毒性測定方法 GB/T15555.1~15555.12-1995  生活飲用水標準檢驗方法  GB5750-85  環境保護圖形標志-固體廢物貯存(處置)場 GB15562.2-1995  當上述標準被修訂時,應使用其最新版本。 
  3 定義   本標準采用下列定義:  3.1 一般工業固體廢物  系指未被列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或者根據國家規定的GB5085鑒別標準和GB5086及GB/T 15555鑒別方法判定不具有危險特性的工業固體廢物。   3.2 第Ⅰ類一般工業固體廢物  按照GB5086規定方法進行浸出試驗而獲得的浸出液中,任何一種污染物的濃度均未超過GB8978最高允許排放濃度,且PH值在6至9范圍之內的一般工業固體廢物。   3.3 第Ⅱ類一般工業固體廢物  按照GB5086規定方法進行浸出試驗而獲得的浸出液中,有一種或一種以上的污染物濃度超過GB8978最高允許排放濃度,或者是pH值在6至9范圍之外的一般工業固體廢物。
  3.4 貯存場  將一般工業固體廢物置于符合本標準規定的非永久性的集中堆放場所。   3.5 處置場   將一般工業固體廢物置于符合本標準規定的永久性的集中堆放場所。
  3.6 滲濾液  一般工業固廢物在貯存、處置過程中滲流出的液體。   3.7 滲透系數  水力坡降為1時,水穿過土壤、巖石或其他防滲材料的滲透速度,以cm/s計。
  3.8 防滲工程  用天然或人工防滲材料構筑阻止貯存、處置場內外液體滲透的工程。 
  4 貯存、處置場的類型   貯存、處置場劃分為Ⅰ和Ⅱ兩個類型。  堆放第Ⅰ類一般工業固體廢物的貯存、處置場為第一類,簡稱Ⅰ類場。  堆放第Ⅱ類一般工業固體廢物的貯存、處置場為第二類,簡稱Ⅱ類場。 
  5 場址選擇的環境保護要求   5.1 Ⅰ類場和Ⅱ類場的共同要求。  5.1.1 所選場址應符合當地城鄉建設總體規劃要求。  5.1.2 應選在工業區和居民集中區主導風向下風側,廠界距居民集中區500m以外。  5.1.3 應選在滿足承載力要求的地基上,以避免地基下沉的影響,特別是不均勻或局部下沉的影響。  5.1.4 應避開斷層、斷層破碎帶、溶洞區,以及天然滑坡或泥石流影響區。  5.1.5 禁止選在江河、湖泊、水庫最高水位線以下的灘地和洪泛區。  5.1.6 禁止選在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和其他需要特別保護的區域。   5.2 Ⅰ類場的其他要求  應優先選用廢棄的采礦坑、塌陷區。   5.3 Ⅱ類場的其他要求  5.3.1 應避開地下水主要補給區和飲用水源含水層。  5.3.2 應選在防滲性能好的地基上。天然基礎層地表距地下水位的距離不得小于1.5m。 
  6 貯存、處置場設計的環境保護要求   6.1 Ⅰ類場和Ⅱ類場的共同要求  6.1.1 貯存、處置場的建設類型,必須與將要堆放的一般工業固體廢物的類別相一致。  6.1.2 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中應設置貯存、處置場專題評價;擴建、改建和超期服役的貯存、處置場,應重新履行環境影響評價手續。  6.1.3 貯存、處置場應采取防止粉塵污染的措施。  6.1.4 為防止雨水徑流進入貯存、處置場內,避免滲濾液量增加和滑坡,貯存、處置場周邊應設置導流渠。  6.1.5 應設計滲濾液集排水設施。  6.1.6 為防止一般工業固體廢物和滲濾液的流失,應構筑堤、壩、擋土墻等設施。  6.1.7 為保障設施、設備正常運營,必要時應采取措施防止地基下沉,尤其是防止不均勻或局部下沉。  6.1.8 含硫量大于1.5%的煤矸石,必須采取措施防止自燃。  6.1.9 為加強監督管理,貯存、處置場應按GB15562.2設置環境保護圖形標志。   6.2 Ⅱ類場的其他要求  6.2.1 當天然基礎層的滲透系數大于1.0×10-7cm/s時,應采用天然或人工材料構筑防滲層,防滲層的厚度應相當于滲透系數1.0×10-7cm/s和厚度1.5m的粘土層的防滲性能。  6.2.2 必要時應設計滲濾液處理設施,對滲濾液進行處理。  6.2.3 為監控滲濾液對地下水污染,貯存、處置場周邊至少應設置三口地下水質監控井。一口沿地下水流向設在貯存、處置場上游 ,作為對照井;第二口沿地下水流向設在貯存、處置場下游,作為污染監視監測井;第三口設在最可能出現擴散影響的貯存、處置場周邊,作為污染擴散監測井。  當地質和水文地質資料表明含水層埋藏較深,經論證認定地下水不會被污染時,可以不設置地下水質監控井。 
  7 貯存、處置場的運行管理環境保護要求
  7.1Ⅰ類場和Ⅱ類場的共同要求。  7.1.1 貯存、處置場的竣工,必須經原審批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產或使用。  7.1.2 一般工業固體廢物貯存、處置場,禁止危險廢物和生活垃圾混入。  7.1.3 貯存、處置場的滲濾液達到GB8978標準后方可排放,大氣污染物排放應滿足GB16297無組織排放要求。  7.1.4 貯存、處置場使用單位,應建立檢查維護制度。定期檢查維護堤、壩、擋土墻、導流渠等設施,發現有損壞可能或異常,應及時采取必要措施,以保障正常運行。  7.1.5 貯存、處置場的使用單位,應建立檔案制度。應將入場的一般工業固體廢物的種類和數量以及下列資料,詳細記錄在案,長期保存,供隨時查閱。  a) 各種設施和設備的檢查維護資料;  b) 地基下沉、坍塌、滑坡等的觀測和處置資料;  c) 滲濾液及其處理后的水污染物排放和大氣污染物排放等的監測資料。  7.1.6 貯存、處置場的環境保護圖形標志,應按GB15562.2規定進行檢查和維護。   7.2 Ⅰ類場的其他要求  禁止Ⅱ類一般工業固體廢物混入。   7.3 Ⅱ類場的其他要求  7.3.1 應定期檢查維護防滲工程,定期監測地下水水質,發現防滲功能下降,應及時采取必要措施。地下水水質按GB/T 14848規定評定。  7.3.2 應定期檢查維護滲濾液集排水設施和滲濾液處理設施,定期監測滲濾液及其處理后的排放水水質,發現集排水設施不通暢或處理后的水質超過GB8978或地方的污染物排放標準,須及時采取必要措施。 
  8 關閉與封場的環境保護要求   8.1 Ⅰ類場和Ⅱ類場的共同要求  8.1.1 當貯存、處置場服務期滿或因故不再承擔新的貯存、處置任務時,應分別予以關閉或封場。關閉或封場前,必須編制關閉或封場計劃,報請所在地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核準,并采取污染防止措施。  8.1.2 關閉或封場時,表面坡度一般不超過33%。標高每升高3-5m,須建造一個臺階。臺階應有不小于1m的寬度、2-3%的坡度和能經受暴雨沖刷的強度。  8.1.3 關閉或封場后,仍需繼續維護管理,直到穩定為止。以防止覆土層下沉、開裂,致使滲濾液量增加,防止一般工業固體廢物堆體失穩而造成滑坡等事故。  8.1.4 關閉或封場后,應設置標志物,注明關閉或封場時間,以及使用該土地時應注意的事項。   8.2 Ⅰ類場的其他要求  為利于恢復植被,關閉時表面一般應覆一層天然土壤,其厚度視固體廢物的顆粒度大小和擬種植物種類確定。  8.3 Ⅱ類場的其他要求  8.3.1 為防止固體廢物直接暴露和雨水滲入堆體內,封場時表面應覆土二層,第一層為阻隔層,覆20~45cm厚的粘土,并壓實,防止雨水滲入固體廢物堆體內;第二層為覆蓋層,覆天然土壤,以利植物生長,其厚度視栽種植物種類而定。  8.3.2 封場后,滲濾液及其處理后的排放水的監測系統應繼續維持正常運轉,直至水質穩定為止。地下水監測系統應繼續維持正常運轉。 
  9 污染物控制與監測
  9.1 污染控制項目  9.1.1 滲濾液及其處理后的排放水  應選擇一般工業固體廢物的特征組分作為控制項目。  9.1.2 地下水  貯存、處置場投入使用前,以GB/T14848規定的項目為控制項目;使用過程中和關閉或封場后的控制項目,可選擇所貯存、處置的固體廢物的特征組分。  9.1.3 大氣  貯存、處置場以顆粒物為控制項目,其中屬于自燃性煤矸石的貯存、處置場,以顆粒物和二氧化硫為控制項目。
  9.2 監測  9.2.1 滲濾液及其處理后的排放水  a) 采樣點  采樣點設在排放口。  b) 采樣頻率  每月一次。  c) 測定方法  按GB8978選配方法進行。  9.2.2 地下水  a) 采樣點  采樣點設在地下水質監控井。  b) 采樣頻率  貯存、處置場投入使用前,至少應監測一次本底水平;在運行過程中和封場后,每年按枯、平、豐水期進行,每期一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