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性廢物近地表處置的廢物接收準則 GB 16933-1997  發布日期:1997-07-30 實施日期:1998-09-01  發布單位:國家技術監督局 
  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低、中水平放射性固體廢物(以下簡稱“廢物”)近地表處置時,廢物接收的基本要求、接收準則和質量保證。     本標準適用于所有向近地表處置場發送的廢物,其中主要是核電廠、核燃料循環和核設施退役所產生的廢物。對放射性同位素生產和應用中所產生的廢物也應參照執行。 2  引用標準     下列標準所包含的條文,通過在本標準中引用而構成為本標準的條文。本標準出版時,所示版本均為有效。所有標準都會被修訂,使用本標準的各方應探討使用下列標準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 8703-88輻射防護規定     GB 9132-88放射性廢物的近地表處置規定     GB 11806-89放射性物質安全運輸規定     GB 12711-91低、中水平放射性固體廢物包裝安全標準     GB 14500-93放射性廢物管理規定     GB 14569.1-93低、中水平放射性廢物固化體性能要求 水泥固化體     GB 14569.2-93低、中水平放射性廢物固化體性能要求 塑料固化體     GB 14569.3-1995低、中水平放射性廢物固化體性能要求 瀝青固化體 3  基本要求 3.1  在裝卸、運輸、貯存和處置廢物時必須遵守GB 8703規定的基本原則。 3.2  廢物產生單位必須按照GB 14500規定管理廢物,使待處置廢物滿足具體處置場廢物接收標準規定的性能要求。 3.3  廢物包裝必須滿足GB 12711和GB 11806的規定。 3.4  具體處置場廢物接收標準的制訂應該以整個處置系統的安全評價為基礎。 4  廢物接收準則 4.1  放射性核素含量 4.1.1  廢物包裝體中廢物的放射性比活度不應超過GB 9132規定的管理限值。 4.1.2  廢物包裝體中易裂變物質的含量應該加以限制,以保證不會達到核臨界條件。 4.2  表面輻射水平     廢物包裝體外表面上任意一點的最大輻射水平和1m遠處任意一點的輻射水平,必須滿足GB 12711-91中7.1規定的要求。 4.3  表面污染     廢物包裝體表面放射性物質非固定污染,必須滿足GB 12711-91中8規定的要求。 4.4  機械穩定性 4.4.1  廢物包裝體的承壓能力和完好性,必須滿足GB 12711-91中6.2規定的要求。 4.4.2 水泥和塑料固化體的機械穩定性,必須滿足GB 14569.1和GB 14569.2中規定的要求。 4.5  抗浸出性     廢物固化體的抗浸出性,必須滿足GB 14569.1-93和GB 14569.2-93中4.3.1以及GB 14569.3-1995中4.5.1規定的要求。 4.6  游離液體 4.6.1  廢物固化體不應有游離液體泌出。 4.6.2  其他廢物體應盡量減少或沒有游離液體泌出。 4.6.3  廢物容器中游離液體體積應小于固體廢物體積的1%。 4.7  化學組分 4.7.1  廢物體內螯合劑和絡合劑的含量必須低于廢物重量的1%。 4.7.2  廢物體內如下組分的含量必須加以控制,以避免發生有害的化學作用     a)氧化性物質;     b)腐蝕性物質;     c)水。 4.7.3  廢物體內不得含有如下物質:     a)自燃物質;     b)易爆物質;     c)接近環境溫度的低沸點或低閃點的有機易燃物質。 4.8  熱和輻射穩定性     廢物體必須具有足夠的熱穩定性和抗輻照性。     水泥和塑料固化體的耐γ輻照性必須滿足GB 14569.1-93和GB 14569.2-93中4.5規定的要求。     瀝青固化體的耐γ輻照性必須滿足GB 14569.3-1995中4.7規定的要求。 4.9  抗著火性 4.9.1  塑料和瀝青固化體的抗著火性,必須滿足GB 14569.2-93和GB 14569.3-1995中4.6規定的要求。 4.9.2  可燃的壓縮減容廢物必須依賴包裝,使其著火可能性大大減少。 4.10  防微生物破壞性 4.10.1  廢物體中不得夾帶有未經處理的易腐爛的動物尸體等生物體。 4.10.2  廢物體中易被微生物破壞的有機廢物含量應受到限制。 4.11  氣體產生     廢物包裝體中由于輻射分解、放射性衰變、廢物和固化材料之間的化學反應,以及有機物質的分解而產生的氣體不應導致處置系統效能的破壞。 4.12  包裝容器     廢物包裝容器的設計、制造必須滿足GB 11806—89中 7和GB 12711-91中 6規定的要求。 4.12.1  廢物包裝容器可采用碳鋼、不銹鋼、鑄鐵、混凝土、聚合物浸漬混凝土,或玻璃鋼等材料。對于易銹材料必須涂防腐涂料。 4.12.2  廢物包裝應采用國家標準容器。 4.12.3  超過一定重量的廢物包裝體,其包裝容器必須帶有堅固且又利于安全裝卸的卡槽或提吊結構部件。 4.13  包裝容器填充量     包裝容器中的填充量必須大于85%(以體積計)。 4.14  標志、編號和標簽 4.14.1  廢物包裝體外表面上必須帶有GB 12711-91中 9.1和 9.2規定的標志和編號。 4.14.2  廢物包裝體標簽填寫內容與技術要求必須與GB 12711-91中9.2和 9.3的規定相一致。 5  質量保證 5.1  質量保證大綱     廢物接收質量保證是廢物從產生、處理、包裝、貯存、運輸到處置整個管理系統綜合性質量保證的一個組成部分。廢物產生單位和處置場都必須制訂質量保證大綱,確保廢物包裝體滿足本標準規定的廢物接收基本要求和準則。 5.2  質量保證組織     廢物產生單位和處置場必須建立各自的質量保證組織,嚴格執行GB 9132-88中10的規定。 5.3  驗收和抽檢 5.3.1  處置場在廢物驗收過程中,除檢查必要的文件外,還必須檢查如下項目:     a)發貨單與發貨標簽;     b)廢物包裝體的標志;     c)廢物包裝體表面劑量率和表面污染;     d)廢物包裝體是否符合安全包裝要求,在運輸過程中有無損壞。 5.3.2  主管部門或處置場營運單位可授權某個有資格的部門或單位對廢物包裝體進行破壞性或非破壞性抽檢。抽檢項目可包括如下幾項:     a)總β-γ和總α放射性活度;     b)主要放射性核素及其比活度;     c)表面劑量率;     d)表面污染;     e)原始廢物的化學組成;     f)固化基質的性能;     g)廢物容器的質量;     h)廢物/固化基質/水/添加劑之比;     ¡)混合均勻度;     j)重量;     k)主要核素浸出率;     l)含水量;     m)固化體養護情況;     n)熱性能;     o)可堆放性。 5.4  數據和文件管理 5.4.1  所有與廢物接收有關的數據、報告和文件都必須收集和匯總,并輸入計算機網絡系統,以計算機控制跟蹤廢物流向,提供廢物質量保證的一切必要數據。 5.4.2  所有與廢物接收有關的數據、報告和文件都必須以正副文本形式分兩地妥善管理和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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